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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开发商称花百万“买路钱” 状告镇政府涉嫌非法卖地

2016-05-10 21:02:08  来源: 河南网  作者: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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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万盛公司负责人有关100万元“买路钱”的说法,穰东镇政府又该如何回应?《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多次联系穰东镇政府镇长王萌,其电话均未应答。再给其手机号发信息,亦未获回复。

    时任穰东镇党委书记刘连波告诉记者:“这个事情确实是我协调的,镇里给万盛公司的地不需要通过招拍挂,是‘毛地’,主要涉及穰南村和翟庄村的地,具体亩数记不清了,100万元用于给村民补偿,都已经通过银行打到村民的惠民卡上了。”#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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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左侧果树方向属于竞拍土地,右侧为镇政府卖给公司的地,拍摄时间2016年4月25日)

    镇政府涉嫌非法卖地,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使而非法卖地、违规占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经审判了有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案件。这些非法卖地、倒卖土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招商引资环境,背离了中央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

    邓州市穰东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其是否有权向万盛公司出让土地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乡(镇)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p#分页标题#e#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自2010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和规定,邓州市穰东镇政府私自收取100万元“土地款”,显然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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